太原鋼結構的設計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原則
1.在設計太原鋼結構時,應根據(jù)結構失效的可能后果使用不同的安全級別。一般來說,工業(yè)和民用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為二級,特殊建筑太原鋼結構安全等級可根據(jù)具體情況另行確定。
2.在基于極限承載力條件設計太原鋼結構時,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,必要的模式應考慮荷載作用的偶然組合。在正常使用極限條件下設計鋼結構時,除了鋼和混凝土組合梁外,只應考慮具有短期荷載效應的組合。
3.在計算結構或部件的強度、穩(wěn)定性和強度時,應使用荷載設計值(荷載標準值乘以欠載系數(shù))。在計算正常極限使用條件下的疲勞和應變時,應使用荷載的標準值。
4.對于直接承受動載荷的結構:在計算強度和穩(wěn)定性時,應將動載荷的設計值乘以功率因數(shù)。在計算疲勞和應變時,驅動載荷的標準值不應乘以功率因數(shù)。在計算起重機梁或其制動結構的疲勞時,應根據(jù)在運行中起更大重量作用的起重機之一來確定起重機荷載。
5.太原鋼結構設計時,應按照《建筑結構荷載規(guī)范》(GBJ9-87)的規(guī)定,采用結構安全等級確定的荷載標準值、欠載系數(shù)、荷載組合系數(shù)、動荷載功率系數(shù)和重要性系數(shù)。
6.在計算重型吊車梁(或吊車梁)及其制動結構的強度、穩(wěn)定性和連接強度時,吊車的橫向水平荷載應乘以表3.1.8中的增加系數(shù)。
7.為了計算平爐、電爐、加工車間或其他類似車間的工作平臺結構,材料大修產生的載荷可以乘以以下折減系數(shù):
主梁:0.85
立柱(含底座)-0.75